发布时间:2021-07-22
前言:
上期讲了票据承兑业务的会计制度研究,本期继续讲票据贴现与转贴现业务的会计制度研究。关于这一块内容我认为这篇文章讲的并不完善,没有直指核心问题,也没有提出方案并评估其影响。事实上,我认为已贴现票据之所以迟迟未被移出信贷资产,在于目前找不到一种更好的方法来替代它。
一、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受理贴现形成的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使用“贴现资产”科目进行核算,计入其信贷总量;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使用 “贴现负债”科目进行核算,并根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能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1)受理贴现形成金融资产,其本质为投融资,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需要以“贴现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为了对贴现资产的票面金额及相关差额予以真实反映,还需要下设“利息调整”、“面值”等明细科目。
(2)在贴现过程中,金融机构存放于中央银行的款项以及吸收的其他各种存款是支付持票人贴现金额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进行核算时可以设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吸收存款”科目。
(3)为清晰反映持票人、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划分,对贴现票据的真实情况予以客观的反映,对于带息票据的会计处理需要核算面值与到期值之间差额,在“贴现资产”科目下增设“已贴现票据到期利息”二级明细科目。
(4)计入“利息收入”科目的贴现利息需要通过贴现期、贴现率以及到期值进行计算,并在“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计入计提确认的各收益期增值税销项税额。
(5)作为融入资金的行为,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会形成金融负债,为反映实收与票面之间的差额,其会计核算也需设置“贴现负债”科目,并下设“利息调整”、“面值”等明细科目。
二、票据贴现业务的贷款属性
现有规章制度将票据贴现纳入信贷规模,《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均将票据贴现规模纳入信贷规模统计,将票据资产看作信贷资产。
三、票据资产的风险计提
从监管的观点来看,票据贴现本质是一种质押式贷款,是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票据转贴现是银行对前手转贴现银行的债权。转贴现的实质是质押式贷款在银行间的转让。此类债权风险属于信用风险,需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按照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在权重法下,银行票据贴现的风险权重为100%。银行转贴现票据,前手为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为 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前手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结语
原文到此就结束了,但目前关于票据贴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已贴现票据是否应从贷款中移除。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修订《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管理办法》,并布置中国票据研究中心对该议题进行研究,近期连续几篇工作论文应该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写的。通读这些文章发现,更多的是讲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但并未提出一个完善的制度来替代现行制度。
将票据贴现从贷款中移除,对票据市场而言是一个动及根本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具备全局视角,并出台配套措施。未来如何修改,看央行的智慧了。
资料来源:曾庆生 张程 梁思源. 票据业务的会计制度研究 [J] . 中国票据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21年第5期)
–
文章来源于票风笔记,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