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2-6

前言

2025年2月6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供应链金融新规”)。为方便大家快速掌握要点,我们将其中关于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要点摘录出来。

一、供应链票据

供应链金融新规对于供应链票据持鼓励态度,鼓励银行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以及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同时允许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并未出现新的监管要求,有关要点具体如下:

(1)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

(2)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

(3)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

首先监管机构也并不是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一棍子打死,也承认其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指出了其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这为规范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思路。

根据定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指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是负责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

供应链金融新规为此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框架,要点包括:

(1)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

(2)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3)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

(4)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

(5)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

(6)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

(7)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

(8)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服务,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供应链信息服务收费和银行融资利息要严格区分。

(9)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及管理体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商业保理公司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10)新规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票风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