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2-21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行为,防范监管套利,确保信托公司合规经营,提升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现将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受让业务。
二、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三、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守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等有关规定。对已超过上述比例要求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
四、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票据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纠正违规行为。同时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动向,防范监管套利,遇有新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