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9
前言:
近些年,票据的信贷因素成为影响票据利率变动的主要因素,关于票据是否应归属于信贷资产争议也颇多。本文将对当前票据信贷属性的内涵与统计口径进行介绍,并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票据信贷属性内涵
1997年央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票据的信贷属性内容主要为两条:
-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票据进入银行后属于信贷资产,一层是票据作为信贷资产可以在不同银行间流动。目前票据的信贷统计口径是这两层含义结合下结果,讨论票据信贷属性不能孤立地只考虑其中一层含义。
二、现行票据信贷口径
现行制度下,按照票据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来划分,票据的统计口径如下:
(1)承兑阶段,银票在承兑时计入承兑银行表外项目中的或有负债(信贷承诺),不纳入信贷规模;商票在承兑时计入的承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中,与信贷规模无关。
(2)贴现阶段,票据(包括银票和商票)在贴现后即纳入贴现行的信贷规模,计入贷款科目下的“票据贴现”项下。
(3)转贴现阶段,不同银行间进行票据转贴现并不改变票据的信贷属性,只是使票据资产在不同银行间流动,转贴后的票据计入转贴买入银行贷款科目下的“票据贴现”项下。目前大家对商票的统计口径处理几乎没有异议,分歧主要集中银票的信贷口径上。
三、几点看法
2022年新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删除上文1997版办法中涉及票据信贷属性的两条表述。票据的信贷属性是否会修改以及如何修改目前不得而知。
回到问题的本质,银票是否具有信贷属性?是否允许票据作为信贷资产在不同银行间流动?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银票是具有信贷属性的,信贷属性是源于承兑环节而不是贴现环节。银票承兑相当于银行给出票人借了一笔“钱”,只不过这笔“钱”不是现金,而是可用于支付的银票,并约定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用现金偿还。银票承兑与普通贷款一样具有风险敞口,与授信不同的地方在于一旦承兑不可撤销,银行将此类不可撤销的承诺计入“信贷承诺”科目下。只要票据具有信贷属性,银行就可以通过票据来调整信贷规模,即使把银票承兑纳入信贷规模,银行依然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承兑规模来调整信贷规模。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允许票据作为信贷资产在不同银行间流动对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积极意义。不同地区资金的富余程度和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及资金的回报率是存在差异的,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可实现信贷资金在不同地区流动,这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统一开放要素市场”的要求也是契合的。如果限制票据不能作为信贷资产在不同银行间流动,短期看会导致银行对票据需求大幅下降,长期看会导致民间票据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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