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9

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的通知

(票交所发【2024】83号)

各参与者:

为进一步明确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流程,我司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发布。

参与者可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61号)及本操作指引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系人:许文涛 021-23139610

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是指根据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由未贴现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主要偿付支持,发起机构(基础资产合法持有人)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等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供应链票据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票交所相关规定进行票据信息披露。

第二章 加入、变更和退出

第四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SPV管理机构)及SPV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应申请加入票交所,并由 SPV 管理机构为SPV在票交所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五条 SPV管理机构申请加入票交所,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的相关规定,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SPV管理机构加入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直接参与者)(一式两份);

(五)《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事项表格样式汇总》-中国票据业务系统新增导入表(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xtjr@shcpe.com.cn);

(六)票交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六条 SPV申请加入票交所,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的相关规定,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特定目的载体加入申请表》(附件2,表中的特定目的载体全称应填写为SPV管理机构全称加上SPV全称);

(二)《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申请事项表格样式汇总》-中国票据业务系统新增导入表(无需纸质件,电子版发送xtjr@shcpe.com.cn);

(三)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协议复印件(须包含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的完整信息);

(五)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及该保管账户在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截图等备案证明材料;

(六)若第(五)项中人民银行备案账户名称和资金保管账户名称不一致的,应由资金保管银行提供相关说明,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票交所发送自由格式报文;

(七)票交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七条 SPV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表、预留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向票交所申请办理变更事宜,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变更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SPV管理机构可向票交所申请退出,也可代SPV向票交所申请退出,并注销其在票交所开立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退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直接参与者退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阶段的基础资产操作

第九条 接入票交所的供应链平台可担任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并做好与承兑人、发起机构等相关基础资产当事人的联络、辅导等工作。

第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发起机构应通过供应链平台向SPV发起基础资产转移申请。转移申请发出后,发起机构不得撤回。转移申请在基础资产到期前有效。

第十一条 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金募集成功,SPV管理机构应对转移申请进行同意应答,基础资产由发起机构转移至SPV。
若资金募集不成功或基础资产不符合相关要求,SPV管理机构应对转移申请进行退回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若SPV管理机构对转移申请未进行同意或退回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发起机构仅能在基础资产到期后进行到期处理操作。

第十二条 基础资产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转移至SPV:

(一)承兑人未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者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

(二)承兑人构成持续逾期或延迟披露;

(三)基础资产已办理冻结登记;

(四)基础资产已办理票据质押背书,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质押的除外;

(五)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基础资产由发起机构转移至SPV后,SPV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约定将发行募集资金划付至相关主体。

第四章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的基础资产操作

第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SPV管理机构可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约定开展基础资产循环购买、补足、提前赎回、到期处理等。

第十五条 SPV管理机构开展基础资产循环购买、补足时,可向发起机构购买或与发起机构协商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操作流程参照发行阶段的基础资产转移。

第十六条 基础资产提前赎回时,SPV管理机构应向发起机构发起提前赎回申请。提前赎回申请发出后,SPV管理机构不得撤回。提前赎回申请在申请当日有效。

第十七条 若发起机构对提前赎回申请进行同意应答,基础资产由SPV转移至发起机构,发起机构应将提前赎回对应的资金划付至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若发起机构对提前赎回申请进行拒绝应答,或者未进行同意、拒绝应答,基础资产不发生转移。

第十八条 SPV管理机构应与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中约定,若基础资产未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当其提前赎回后,发起机构不得对该基础资产进行转让背书、质押、贴现等操作。

第十九条 若基础资产标注“约定仅向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追索”,发起机构、SPV应遵照票交所关于参与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基础资产到期处理遵照《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关于到期处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础资产到期产生的现金流,通过SPV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划付至SPV在资金保管银行开立的保管账户。

第五章 结息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SPV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的利息收入分配,由SPV管理机构根据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票交所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服务收费办法》对SPV收取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等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票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