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4

前言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可包含商业汇票贴现。

一、相关条款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第九条【业务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贴现;

(三)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贴现】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当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政策解读

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确是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但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有较大争议。因此小贷公司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上一直面临障碍。

2022年11月修订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注意这里并没有将贴现人限定为金融机构,这为小贷公司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扫清了制度障碍。

因此,此次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商业汇票贴现”纳入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就顺理成章。当然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设置了一些条件:

(1)应当具备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最近两年未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条件;

(3)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前两条也不仅是针对小贷公司,即使是银行和财务公司开展票据贴现也要满足这两个条件,第三条反而存在不确定性,取决于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态度。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条件并不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