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3
前言
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是否应计提风险资产,问题的关键在于当票据不能兑付时,持票人是否可以对转贴现前手银行进行追索。本文将从正反两方分别陈述其理由,看完之后你更支持谁的观点呢。
一、投票比例 1:2
昨天,我们发起了一个投票“票据转贴现过手计提风险资产吗?”,大家的投票热情很高,收到了超过500人的投票,从投票结果来看,计提风险资产与不计提风险资产投票比例为1:2。看来现实中确实银行计提与不计提风险资产两种情况并存,也反映出很多人认为不应该计提风险资产。
下面将就“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是否应计提风险资产”展开辩论,由反方(不应该计提)和正方(应该计提)依次陈述其观点。
二、反方观点
从追索规则上看,根据票交所《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中的条款,票据经直贴进入转贴现市场后,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即使票据出现风险,持票人也不能对转贴现过手方行使票据追索权,但可以追索贴现行。
从资金划付规则来看,按照《票据交易主协议》中的规定,当已贴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票交所自动划扣承兑行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若承兑行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或拒付,持票人可于次日向贴现行发起追索,票交所自动划扣贴现行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此时,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既没有被追索的风险,也没有资金被划付的风险,即使后续该票据出现风险也与之无关,故不应该计提风险资产。而且票据每一次转贴都计提风险资产,会降低票据交易活跃度,同时会大量损耗银行的风险资产。
三、正方观点
票据转贴现过手方是否需要计提风险资产,问题的关键在于当票据不能兑付时,持票人是否可以对转贴现前手银行追索。不管是银票还是商票,贴现之后都是银行信用,在我国银行破产非常少见,代表性的是包商银行。
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A银行(某城商行)直贴了一张包商银行承兑的银票,然后转贴给了B银行(某股份制银行),B银行又转贴给了C银行(某农信社),银票到期后包商银行无法兑付,后存保公司兑付了80%以上,剩余121.4万元未兑付,为此,C银行向转贴现前手B银行提起诉讼。下面我将以该案中C银行的辩护理由作为正方观点:
对前手的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可以选择的权利,《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系上海票交所向会员统一出具的规则,会员签署该协议是向票交所做出的承诺,对票据相对人无拘束力,该协议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明显限制了《票据法》赋予持票人(会员)的法定的程序性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退一步讲,即使《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中免追索的安排有效,转贴现过手银行依然可能面临被追索的情形。本案中C银行与B银行还签订了《电子商业汇票买断式贴现合同》,签订时间在《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之后,该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可看作是补充协议,根据其中的条款C银行享有对B银行的追索权,最终法院也是基于这个理由裁定追索权有效。
四、你认同谁的观点?
通过前文中正反两方的观点交锋,你认同哪一方的观点呢,抑或是两方观点都有一定道理?投票链接在微信公众号本文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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