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6

前言

2023年6月15日,湖南法治报刊登了一篇报道《湘潭高新公安成功侦破一起票据诈骗案,成功追回500万元》,我没记错的话,这应该是国内首次公开伪假票据案件侦破情况,犯罪团伙开具伪假商票金额高达23亿元。本文对报道的相关内容进行摘录并进行解读。

一、案件起因

2021年11月23日,湘潭某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报警,称被湘潭某公司票据诈骗了500余万元。

经查,报警人2018年认识了湘潭某公司的池某,池某表示自己公司可以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于是两家公司决定进行合作。

至2019年年底,贸易公司从池某手中共购买了40余张承兑汇票,金额共计约5000万元,大部分已成功兑付,其中2018年6月份和8月份购买的4张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天津A公司,收票人为天津B公司,在贸易公司要求天津A公司付款时,对方公司称被人冒用名义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不予兑付。报警人意识到公司可能被诈骗,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侦破过程

因案情重大,事关辖区企业财产安全。湘潭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调集经侦、网安、法制等部门精干力量,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办案民警奔赴出票人、收票人所在天津及票据开户银行所在的珠海进行初步调查后,发现出票人、收票人实际上是由同一家公司掌控。收票人通过伪造出票人公司印章等行为在珠海某银行办理了商业承兑汇票账户,随后伪造出票人与收票人之间贸易往来。通过该银行账户疯狂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对外进行销售,涉案价值23亿余元。

为准确查清犯罪事实,办案民警开展了历时1年半、行程3万多里的调查取证,多次辗转北京、陕西、天津、广东、河南等地,通过缜密侦查成功锁定了犯罪团伙人员脉络和基本犯罪事实。

经查,天津B公司由梁某实际控制,王某为法定代表人。梁某利用与天津A公司日常业务往来频繁、熟知A公司内部情况的条件,伪造天津A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等资料。指使王某及梁某朋友宋某到珠海某银行开具天津A公司名下的商业承兑汇票账户。账户办理成功当天,梁某等人就以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票人开具汇票4亿余元,该犯罪团伙在此后几年疯狂开具虚假汇票总价值达23亿余元。

案发后,主犯梁某潜逃境外,唯一能指证梁某系虚开账户、开具虚假汇票幕后黑手的关键证人常年旅居国外,案件侦办一度陷入困局。

2022年12月,经办案民警反复做工作,该案关键证人答应抽空回国1天配合警方调查。为抓住战机,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奔赴广州对关键证人开展调查取证。凭借扎实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宋某成功抓捕归案,对潜逃的梁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全额追回湘潭该贸易有限公司被骗款项500余万元。

三、结语

2019年那时候伪假票据确实很猖獗,一看就是团伙作案,当时我便写了《最全 | 2019年“假电票”事件汇编与应对方法》,对伪假票据(当时还是叫“假电票”)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识别方法。我当时将伪假票据分为三类:

(1)第一类:利用部分银行电票系统漏洞自由填写承兑人信息

不法分子发现部分中小银行的电票系统存在漏洞,即企业可自由填写电票的承兑人信息,开立承兑人为银行或高信用等级企业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骗取不知情企业资金。

(2)第二类:伪造高信用等级企业开户材料冒开银行账户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高信用等级企业(如央企及央企子公司)开户材料前往银行开立虚假账户,同时商业银行由于内控审核流程存在漏洞,未审查清楚开户企业的真实性,导致不法分子开立银行账户成功,然后开立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流转,骗取企业或银行资金。(本案即为这类伪假票据)

(3)第三类:冒用大型企业名义注册其子公司

不法分子利用工商登记信息的漏洞,盗用股东信息,把企业包装成央企子公司或者其他大型企业的子公司,然后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利用其大型企业子公司的名义开立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流转,骗取不知情企业资金。

上述三类伪假票据风险中,目前第一类伪假票据风险因电票系统漏洞修复已基本杜绝;近几年,伴随银行加强企业开户真实性审核,票交所推出了票据账户主动管理服务以及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国资委对假冒国企行为也开始整治,第二类和第三类伪假票据事件已经大幅减少,不过还是不应掉以轻心。


文章来源于公众号票风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