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前言
随着近期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的召开,票据法的修订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在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票据线下追索无效,可以考虑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写入票据法,作为法院审理的准据法。
票据法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2004年修订。在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上,多位专家指出,票据法的修订要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票据规则适用不一的问题,建议统一电子票据的相关规则,明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作为审理准据法的地位。
2009年10月,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当时,人民银行已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并投产运行,此举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与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设备录入代替手工书写、以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四大突出特点,有效提高了商业汇票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极大地克服了纸质票据操作风险大的缺点,节省了各方交易成本,促进了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朱崇坤说。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持票人仍沿用纸票操作习惯,导致丧失追索权,并因此而引发大量纠纷。应该依据《办法》不支持这种方式的追索权,还是承认线下追索行为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分歧。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布。其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此还是存在理解不一、判决结果不同的问题,由此引发了银行业和法律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在研讨会上指出,《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票据法直接授权而制定的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在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就电子商业汇票管理作出规定的情形下,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在立法目的正当、程序合法且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
天津大学教授黄太云提出,票据法制定实施时间早于《办法》14年。《办法》是对票据法实施后发现漏洞的填补,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并且是当前唯一的规定,是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又有票据法的法律授权,填补了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电子票据普遍使用的背景下,票据法对现代支付手段规制不足的空白。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付少军认为,如果认定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合法有效,则会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及市场秩序产生如下后果:一是因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获得相应票据,无法行使再索权。二是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以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三是若司法认可线下追索,会让法院由司法裁判机构变成票据权利的确权过户(监管)机构。四是电子票据的当事人众多,涉及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个环节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破坏,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票据关系当事人或者票据基础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五是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
一直以来有一些机构试图将电子票据行为脱离于电票系统外实施,如发生电票线下保证、电票线下质押、本案的电票线下追索,甚至以线下交付纸质电票(欺诈行为)等行为,此类线下票据行为一旦被形成潜规则并获得支持,将诱导市场参与者不断尝试利用线上电子票据行为和线下追索行为的冲突来获取利益。
如今,票据法的修订为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解决提供了良好契机。多位专家指出,在票据法的修订中,应进一步明确票据线下追索无效,可以考虑将《办法》明确写入票据法,作为法院审理的准据法,以做到同案同判,尽可能减少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适用的分歧。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