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6

编者按

供应链票据和应收账款电子债务凭证是近些年来新出现的两种支付结算方式,今天我们来对目前已出台规范票据、债务凭证支付行为的政策进行梳理,以理解管理部门对待两者的态度。

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简称《条例》),目前来看是规范企业支付行为方面最高规格的专项制度。《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第十条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六条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条例》对于商业汇票、应收账款债务凭证这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基本一视同仁,不得利用它们侵犯中小企业权益,同时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逾期信息进行披露。目前商票逾期信息已经可以通过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查询,应收账款电子债务凭证似乎并未建立相应信息披露机制。

二、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工信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

《意见》在“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一节中提到:

(1)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2)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意见》在“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一节中提到:

(1)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3)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总体来看,《意见》对供应链票据和应收账款确权凭证都持支持态度,但同时要求严格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监管约束。《意见》基本确定了金融监管部门对待供应链票据和应收账款确权凭证的指导方针,往后出台的政策基本遵循这一思路。

三、国资委配套政策

2021年12月1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和供应链金融应坚持开放共享。

(1)央企应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进一步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

各中央企业要针对当前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存在的问题,推进应收、应付“一起管”,努力实现集团整体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增幅低于营业成本增幅。

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2)央企应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坚持开放共享,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严禁高息套利

2022年5月19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再发文规范商票、债务凭证支付行为。

(1)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2)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四、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2022年5月9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将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理公司专项业务检查

2022年6月21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发布《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要求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当地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针对当前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

主要表现形式:

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的交易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

(二)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

主要表现形式:

剥夺、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费息不合理

主要表现形式:

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主要表现形式:

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

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202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意见》要求: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

七、总结

通过对目前已出台规范票据、债务凭证支付行为的政策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目前政策对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电子债务确权凭证这类创新产品还是持鼓励态度,同时强调对这两项业务应加强监管约束,防止出现各种大型企业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逾期票据和逾期账款信息披露也是重要内容之一,目前逾期票据已实现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而逾期账款预计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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