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4

前言

近期,关于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认定的讨论很多,通过阅读过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判决书,大致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贴现行为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贴现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贴现属于非法经营。你更认同哪种呢?

一、观点一:民间贴现行为有效

在【(2020)浙0881民初1359号】判决中,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票据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票据具有无因性特征,无因性是指票据设立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原因的,权利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至于票据所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票据设立后,在此后的流通和转让过程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除此之外,票据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涉案承兑汇票在转让时签发真实、符合法定格式,且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之后的流通均有连续背书,符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为有效票据。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所以在被告持有涉案票据的时候就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将该权利进行转让。

第二,民间票据贴现是指非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在无贸易背景下的票据转让行为,此种贴现或者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贴现或者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即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票据转让关系发生在2018年6月,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并未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小结:简单来讲,江山市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的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然后票款返还的诉求。后续原告先后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均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发生在2018年6月,原一、二审法院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认定本案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并驳回耀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二、观点二:民间贴现行为无效

在【(2019)赣0102民初4431号】判决中,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票据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民间贴现行为,而民间贴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理由主要如下:

票据的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在无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的“票据买卖”,应当认定为票据的民间贴现行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的主体从事的民间贴现行为,违反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金融秩序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小结:上面这个案件为《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判决的,审判思路与《九民纪要》保持一致,即认定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然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贴现款和票据相互返还,并不对当事双方进行额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观点三:民间贴现属非法经营

在《九民纪要》出台以后,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曾对一个以“贴现”为业的票据中介做出过刑事判决,当时轰动挺大,法院认为: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74411628元,予以追缴。

小结:这个案件与前面的案件有一定差别,前面两个案件仅涉及民间贴现,这个案件被告人先通过民间贴现收票据,再将票据拿到银行进行贴现,法院判定其为非法经营罪。在裁判文书网以“票据”和“非法经营罪”两个词搜索,并未搜索到相关的判决文书,即使这个案件的判决文书也没有了。这个案件后续还经过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我也并未找到这份裁定书,后续判决可能有所改动。

四、结语     

在阅读了大量此类案件的判决书之后我发现,法院持第二种观点的占据主流,尤其是《九民纪要》出台以后;持第一种观点的法院很少,第三种几乎没有。

对于票据持票人,当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时,他诉讼有三种选择: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承兑人和出票人,前手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对出票人或前一手背书人的基础债权。

对于原告为通过民间贴现方式买入票据的持票人,在实际案件中,如果是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进行诉讼,有的承兑人和出票人会以票据不具备真实贸易背景违反国家规章制度为由对原告进行抗辩,这时不同的法院观点会出现分歧,即上文中的观点一和观点二,认定有效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认定无效只能基于合同关系行使基础债权。

最高院肯定也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九民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开始的表述还是要求审理法院对民间贴现有效性进行综合考量,区别认定;正式稿出来统一将民间贴现行为认定为无效。说明最高院在对待民间贴现行为有效性也面临着纠结和取舍。

现实中,此类案件的背景基本都是承兑人出现债务危机,无力兑付票款,即使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很多持票人也宁愿行使票据的基础债权,这样拿到钱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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