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9
前言
2022年3月4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废止票据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河北省应该是近几年全国票据业务监管最严的几个省份之一,出台了不少严监管的票据规定,此次废止两项票据业务规定似乎预示监管政策将出现较大变化。
一、废止票据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农信联社、河北银行,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石家庄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河北银监局印发的《河北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冀银监发〔2017〕105号)和河北银保监局印发的《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通知》(冀银保监发〔2020〕2号)同时废止。河北银保监局 2022年3月4日
二、废止的第一项规定
2017年12月12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河北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对河北省票据业务提出强监管,主要监管意见如下:
一、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专注服务省内客户,不得为省外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为省外客户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河北省内全国500强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属于省外的小微企业客户,我省企业债权债务关联方属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的企业客户,以及财务公司符合其法定业务经营范围的省外企业客户,不列为限制对象,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票据月报表中对省外业务按企业清单逐笔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信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存量业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到期结清,不得叙作。
二、暂停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贴、保证、质押,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基础资产的同业业务、福费廷、保理等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的,其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并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叙作申请,经验收符合条件后,须在票据月报表中按企业清单逐笔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河北银监局负责验收。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商业承兑汇票存量业务应到期结清,不得滚动叙作。
三、暂停部分票据转贴现业务。暂停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买断、转贴现买入返售、转贴现卖出回购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转贴现买断下辖机构直贴票据。可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但交易标的应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无交易席位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可从总行转贴现买断,或经总行审批转贴现买断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增强流动性管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可在河北省联社系统内办理票据转贴现买断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存量业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到期结清,不得叙作。
四、规范票据业务有序发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负首责。严格禁止为提供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日期不符合购销合同要求的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格禁止不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签注办理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信息的业务行为。严格创新管理,严格防范监管套利,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资管计划中不得含有未贴现票据,不得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从严审核、从严办理100%保证金的票据业务。严格监管指标约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贷比不得高于30%、贴贷比不得高于10%,两项指标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达标。
五、防范电子票据业务风险。电子票据签发与贴现均应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验收后叙作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应严把准入关,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不得违规进行票据托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被代理机构签发或直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完善票据业务监测体系。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票据业务进行统计监测,按月监测票据业务发生额,设置票贷比、贴贷比、敞口比、保存比等监测指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票据月报表(见附表1-6)纳入1104特色报表体系,自2018年1月始,每月5日前报送,并确保数据准确性。
七、加大票据业务违规处罚力度。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履职尽责。一旦发现违规问题,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整个业务流程,从业务发起、授权审批、运营操作、风险管理、合规审计等各环节逐笔对责任人与机构进行“双罚”,尤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若发生票据案件,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依法禁止直接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视情况对机构采取暂停市场准入和相关业务的监管强制措施。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后,发生重大风险,将直接问责主要负责人,并对责任人和机构从严从重处罚。
三、废止的第二项规定
可以看出第二部分的《河北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监管非常严格。2020年,河北银保监局发布又发布了《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通知》,考虑到票据业务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为了激发票据市场活力,经研究对2017年出台的规定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河北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外分行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监管要求开展票据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开办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的,须向河北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叙作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河北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负责验收。
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下级之间可通过转贴现的方式买断直贴票据。
四、财务公司开展买断式转贴现业务,被转贴现票据的出票人须为成员单位或者该票据须为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已贴现票据。
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域外城商行石家庄分行票贷比不得高于30%、贴贷比不得高于10%。农合机构贴贷比由河北银保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室)实施差异监管。
四、结语
此次河北银保监局不是对票据监管规定进行调整,而是废至了,又没有出台新的规定,要么是票据监管不需要这么严格了,要么将出台更高层级的监管规定来对旧有地方银监规定进行替代,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2022年1月14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1997年出台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其中就有很多对金融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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