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7

前言:

2021年11月17日晚间,全筑股份发布公告称: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筑装饰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因工程款纠纷事宜已向多地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工程价款共计23791.72万元。全筑股份在恒大上游供应商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2021年9月8日我就写了一篇文章《HD商票逾期后的故事——以供应商的视角》,指出全筑股份面临的债务压力与其应对的方法。我认为全筑股份的处理方法对广大的恒大供应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共计23,791.7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装饰”)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因工程款纠纷事宜已向多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上述期间内陆续收到法院关于333 起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已完工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27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欢华置业有限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等)

受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等

2.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办理结算后由被告依合同支付工程造价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造价款共计人民币22,817.36万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22,817.36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承建的涉案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二)与恒大地产集团及其相关成员企业未完工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 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等)受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申报进度款,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 拖欠部分支付进度款,原告多次致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进度款,被告不予理会,至今仍拖欠人民币974.3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74.3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

(2)确认原告在相应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其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尽快确认公司对恒大相关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公司已陆续对恒大及其相关成员企业提起诉讼。

目前公司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诉讼已立案333起,诉讼请求金额共计23,791.72万元。由于本次公告的333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对于与恒大有关的已完工工程,公司正以诉讼等强制性方式积极主张,已向各地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并陆续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与恒大有关的在建工程,公司优先与各在建项目所在地政府沟通,积极开展复工谈判。在“保交楼”的政策指导下,大部分项目所在地政府正积极协调在建项目复工,并建立监管账户保证资金支付。目前公司已有部分项目恢复施工,另有部分项目正在协调复工相关事宜。只有对于协调未果的在建工程,公司才会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手段追偿工程款,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正积极采取司法诉讼、政府协调等多种方式解决恒大应收款问题,将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定期披露与恒大有关的诉讼进展状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