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1

前言:

2022年1月1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为保障票据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自2022年3月21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进一步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包括供应链票据)提示付款应答规则。本文将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

一、背景知识与概念 

在对商票提示付款应答规则分析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些背景知识。商票的承兑人为企业,商票到期存在承兑人不兑付的风险,表现为商票的逾期或拒付行为。一般商票提示付款应答的流程为:持票人通过ECDS系统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或承兑人接入机构(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应答,可付款或拒绝付款,也可不做应答。

这里涉及到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期是指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旧规则 

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之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采用旧规则:

(1)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注意: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持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可能出现无法向所有前手背书人追索的情况。详细内容详见《案例研究:持票人提示付款操作不当导致损失》(可点击查看),这里就不多赘述。

(2)持票人在商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三、新规则   

根据票交所的通知,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执行新规则:

(1)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注意:旧规则的注意事项依然存在。

(2)持票人在商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四、新旧规则对比

可以看到,新规则的主要变化有两个:

(1)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后应答时间的变化

  • 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按照旧规则,承兑人是可以不予应答的,没有时间限制;按照新规则,承兑人须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内应答。
  • 如果持票人在商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按照旧规则,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应答;按照新规则,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内应答。

(2)承兑人不予应答后票据状态的变化

  • 持票人在商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按照旧规则,如果承兑人不予应答,同时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应答,票据状态将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按照新规则,如果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内未应答,同时承兑人接入机构在下一日也未应答,ECDS系统将把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 持票人在商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按照旧规则,如果承兑人不予应答,同时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应答,票据状态可能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按照新规则,如果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内未应答,同时承兑人接入机构在下一日也未应答,ECDS系统将把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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