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9

前言:

2020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19号公告,对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有关事宜进行正式公告,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仅剩2个月的时间。当时我在公告解读时提出了几个疑惑,并相应提出了建议(详情见《解读:央行商票信息披露公告》)。近期,上海票据交易所公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业务问答》,包括政策类、注册类、披露类,对市场关注的问题进行统一解答。本文将对其中关注度较高的一些问答进行解读。

一、政策类问题

Q1.银行承兑汇票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A:商业承兑汇票的披露主体为承兑企业,财务公司参照执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银行的,不需要披露。

解读:央行2020年第19号公告已经讲的很清楚了,并无异议。

Q2.哪些商业承兑汇票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9号公告,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因此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后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必须进行披露。2021年8月1日前属于政策试运行期,建议承兑人提前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完成注册工作、熟悉系统操作流程、提前操作承兑信息披露和承兑信用信息披露。

解读:央行2020年第19号公告中写的是承兑人应当披露商票有关信息,票交所问答中的表述改为“必须”,说明商票信息披露并不是自愿披露,而是必须披露。也就是说,2021年8月1日之后,商票承兑人如果不在票交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注册并披露信息的话,可能会面临商票某些功能无法使用的情况。近期,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注册用户爆增,截至5月29日,已注册企业已达6107家,已注册财务公司145家,可见票交所正通过银行在大力推动商票承兑人进行注册。

Q3.承兑人披露的商票承兑信息是否会产生被无关查询人滥用的情况?

A:为保护承兑人的商业信息,对于承兑人披露的承兑信息,查询人需输入票据号码方可显示对应的票面披露信息。因此,商业承兑汇票查询设置了查询条件来控制查询范围,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相关信息不被滥用。

解读:信息脱敏无可厚非,目前披露的信息分票据承兑信息(票据票面信息)和票据承兑信用信息(承兑人承兑票据的信用情况)。票据承兑信息指承兑机构已签发票据的主要票面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名称、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信用信息指承兑人承兑票据的信用情况,包括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这些信息的披露并不存在泄露商业机密的问题,当然从中是能发现公司一些问题,但这不正是商票信息披露的目的所在。
Q4.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上的承兑信用信息会不会影响企业征信?

A: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信息与企业征信信息无关。

解读:算是解除企业的顾虑,有些企业可能担心出现一笔逾期或拒付,就计入征信,影响企业后续的正常融资。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推行商票信息披露的阻力,但也不排除银行会以这些信息作为企业风控审核的条件之一。

Q5.承兑人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会有什么惩罚措施?

A:承兑人不披露承兑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该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虚假、延迟、或者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该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解读:这条是对承兑人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惩罚机制。第一句似乎又印证了企业不披露承兑信息,也是可以签发商票,只是不能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

二、注册类问题

Q1.注册时绑定电票业务账户需要填写票据号码来验证用户身份,用户应如何填写该票据号码?

A:电票业务账户绑定需要用户通过开户行网银按照《电票业务账户绑定操作说明》做出票信息登记。该步骤目的是为了验证用户身份信息,因此需要用户将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取得的票据号码填写在注册页面后提交注册。

Q2.注册时绑定电票业务账户需要操作出票信息登记取得票据号码来验证用户身份,该出票信息登记对用户有何影响?

A:注册时用户操作出票信息登记签发的票据仅用于用户身份验证,不会导致用户资金账户变动。注册用户在完成出票信息登记、获取30位电子商业汇票号码后,可将该票据注销。解读:上面两条需结合起来看,承兑人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注册时为验证用户身份信息,需在开户行网银先签发一张商票,这张商票的30位票据号码即为验证码(类似手机验证码),获取号码后这张商票即可注销。

Q3.用户在多家商业银行有电票业务账户的,应该绑定哪个账户?

A:用户在注册时可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电票业务账户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审核用户注册通过后,直接为用户绑定该电票业务账户。用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电票业务账户应在注册完成后登录系统操作绑定。解读:在多家商业银行有电票账户的,企业在注册时仅需选择其中一家银行进行出票信息登记,验证身份信息,注册成功后可在系统中绑定其他银行开立的电票账户。

三、披露类问题

Q1.为什么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推送的承兑信息不完整?

A: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从用户注册日起向用户推送自2021年4月24日起用户承兑的收款人已签收票据。暂不支持推送2021年4月24日前用户承兑的票据。

Q2.为什么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推送的承兑信用信息数据与用户自己统计的数据不一致?

A: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向用户推送的承兑信用信息从用户注册日起开始统计。用户在注册日前签发的票据和当月披露时点日期前未被收款人签收的票据,不纳入当月的承兑信用信息统计。

解读上面两条涉及到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承兑信息仅向用户推送自2021年4月24日起用户承兑的收款人已签收票据;承兑信用信息仅向用户推送从用户注册日起开始统计的信用数据。

Q5.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中推送披露、自主披露、自动披露的区别是什么?

A:(1)选择推送披露的,用户可在承兑信息披露页面,查看截至前一日日终承兑人已承兑且收款人已收票的未披露票据明细,进行逐条披露或一键披露;

(2)选择自主披露的,由用户自主填写拟披露的票据承兑信息;

(3)选择自动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系统会从设置成功之时起,自动披露每日新增的推送数据,设置成功之前推送的历史数据不会自动披露。

解读:此前平台信息披露只有推送披露、自主披露两种方式,我多次提到:票据承兑信息按日披露,承兑信用信息按月披露,由于惰性的存在,大部分企业恐怕难以做到按时披露信息,尤其是按日披露的承兑信息,这一流程是否简化,如承兑人授权票交所自动披露。现在看来,票交所采纳了这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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